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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型材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时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警告,罚款15万元
发布日期:2024-09-08 13:20 点击次数:192
2024年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89号,陈锦锋(时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简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其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性领域、个人消费贷款违规用于置换他行按揭贷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委托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陈锦锋(时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警告,处罚款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海螺型材,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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